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231民初434号
原告: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1376号润坤大厦主楼8层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72395041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业园区内5号楼2-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Y8KQ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莱格公司)与被告重庆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0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莱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星美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修金257794.92元及逾期利息(以257794.92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1日利息为19850.2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修金29492.79元及逾期利息(以29492.79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1日利息为545.62元)以上本息暂合计为307683.5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20年6月4日在招投标的基础上签订了《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红星美凯龙重庆垫江项目示范区室内精装修分包工程、130样板房精装修分包工程交由原告实施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2019年及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分别对上述工程办理了结算,尚欠原告保修金共287287.71元未支付,保修金早已达到支付条件。后经向被告主***未果,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庭审认证,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北京莱格公司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红星美凯龙重庆垫江项目示范区室内精装修”分包工程交由原告进行装修施工。协议书第6条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协议书第7条第(6)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同时,亦签订了相应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2020年6月4日,被告再次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红星美凯龙重庆垫江项目130样板房精装修”分包工程交由原告进行装修施工。协议书第6条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协议书第7条第(6)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同时,亦签订了相应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前述《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装修施工。案涉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由双方工作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时加盖了双方的公司印章。被告亦按合同约定,在结算完后,按结算总价的95%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
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后,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按《分包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暂扣的保修金。经结算,被告方相关工作人员在相关保修金结算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红星美凯龙重庆垫江项目示范区室内精装修”至2020年12月20日质保期届满,应向原告退还的保修金为257794.92元;“红星美凯龙重庆垫江项目130样板房精装修”至2022年6月20日质保期届满,应向原告退还的保修金为29492.79元共计应向原告支付到期工程质量保修金287287.71元。
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莱格公司具有案涉工程的建筑承建资质,其因承建案涉工程与被告红星美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质保金。
原告北京莱格公司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了施工,且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案涉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双方亦对案涉工程项目的质保金进行了结算审核,并由双方认可的专门工作人员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可以确认,被告因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质保金287287.71元,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应从2020年12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因案涉“红星美凯龙重庆垫江项目示范区室内精装修”的质保期届满日为2020年12月20日,应向原告退还的保修金为257794.92元;“红星美凯龙重庆垫江项目130样板房精装修”的质保期届满日为2022年6月20日,应向原告退还的保修金为29492.79元。故其利息计算应分别为:以257794.92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以29492.79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87287.7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257794.92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以29492.79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莱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被告重庆红星美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
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
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该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黄德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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