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中建华府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工人。
被执行人***,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6日,以(2014)***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中建华府小区49号楼3**6层601号(房权证**字第××号,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中建华府小区49号楼3**6层601号(房权证**字第××号,房权证**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