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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民终2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常兴路(新城市花园沿街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原天津兴渤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阳光金地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文,***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在一审法院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并视为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放弃了在原审中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其不得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诉讼。上诉人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上诉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49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793元,减半收取4896.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72元,减半收取8286元,由德州浩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各负担414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