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522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德州市天衢鲁工行大厦1561号。
负责人:**,行长。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告:高付彬,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告:***,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告:中建六局(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浦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自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21年12月24日收案后,即日给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载明原告需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