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2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皖通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50186F(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