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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26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路**晥通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新县堪圩乡民六村那造村民小组,住,住所地广西大新县堪圩乡民六村那造屯/div> 负责人**,组长。 申请执行人大新县堪圩乡芦山村逐匡村民小组,住,住所地广西大新县堪圩乡芦山村逐**/div> 负责人***,组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英德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工业集中区东部产业园糖果厂片区工业路与工业支路交汇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新县堪圩乡民六村那造村民小组、大新县堪圩乡芦山村逐匡村民小组申请执行南宁市英德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五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504号、505号判决书、(2016)桂01民终394号判决书、(2017)桂0126民初2282号调解书、(2017)桂0126民初237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至今尚欠五案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金总计112699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季度扣留被执行人南宁市英德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正常经营生产使用的土地、厂房、知识产权出租给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得的租金799999元。自2018年第二季度起至本院通知停止扣留时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