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4890号
原告: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驰远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乐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才常路**v>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乐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71元,减半收取393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6705.5元,由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