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336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75-1号驰远创业园C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湖南省宁乡市**铺镇六度庵村十八组**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谷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案款780000元、执行费11865元,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336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