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292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33层38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