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6123号
申请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二期11号楼3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星橙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5号芒果大厦1005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星橙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星橙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9038.74元。申请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星橙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9038.74元。
保全费1115.19元,由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