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38321号
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33层38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8号院1号楼5层F01单元、6层F01内04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法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