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042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33层3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执行案外人):***,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华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3号楼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申请执行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案外人)***、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华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