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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0426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33层3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执行案外人):***,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华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3号楼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申请执行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执行案外人)***、第三人(被执行人)北京华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