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156号
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33层3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创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院1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值得买公司)与被告北京***创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值得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值得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产生的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2021年10月19日共计1337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2019年9月4日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在什么值得买平台进行“交通银行信用卡秋季周周刷传播”活动,总费用190000元整。依据《服务协议》第二条2.1约定“本协议项下服务开始后,甲方应在2019年9月20日前向乙方预付总发布费用42%的合作费用,即80000元,服务提供完毕后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从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税务发票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部分费用,即人民币110000元。”原告已经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将全部内容投放完毕,被告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现被告付款期限均已届满,经原告多次催告依然未履行付款义务。依据《服务协议》第8.4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未付款项的3‰的违约金”。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应于2019年10月8日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依然拖欠原告60000元合同尾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双方签署了《服务协议》,认可剩余60000元合同款未支付。根据协议2.1的约定,服务提供完毕后应当进行验收,但双方没有进行验收流程,所以被告没有支付款项。我方认为应当由原告提供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的材料。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降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4日,被告***创公司(甲方)与原告值得买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1.服务时间2019年9月4日-11月3日,服务地点:什么值得买平台,服务内容及要求:平台内容合作。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总费用为人民币190000元整;2.1本协议项下服务开始后,甲方应在2019年9月20日前向乙方预付总发布费42%的合作费用,即80000元,服务提供完毕后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从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税务发票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部分费用,即人民币110000元。第八条违约责任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3‰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布甲方广告(如有)、删除已发布广告内容等措施,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即告终止。
2019年9月23日,***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值得买公司支付了8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创公司支付了50000元。截至2019年9月24日,值得买公司已开具了全额发票。庭审中,值得买公司陈述发票已于当日邮寄给被告。
值得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创公司催收款项,并告知已开具发票,***创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值得买公司与***创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广告发布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双方虽约定服务提供完毕后需经***创公司书面验收合格,但自值得买公司提供服务后,***创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款项,故本院认为***创公司认可值得买公司的服务行为,对其未经验收不达付款条件的辩称不予采信。故对值得买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广告费用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2019年9月24日值得买公司已开具了全额发票,在催款过程中***创公司亦未就发票问题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创公司应于收到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值得买公司要求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综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对值得买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创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60000元;
二、被告北京***创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4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创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