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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3085号 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六里11号14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33层38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