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8863号之一 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33层38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T292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1幢1层116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值得买公司)与被告上海宾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宾谷公司)、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值得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5408670.52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广告费的违约金,截止2021年8月23日共计775677.055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12月28日和2019年12月28日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被告一于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在原告运营的网站上投放广告,具体广告投放时间、投放次数、广告费用等发布事项由被告一和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的广告发布排期为准,被告一在每期广告发布完毕后12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被告一在原告网站为不同的品牌方投放广告共计10笔,原告按照约定全部投放完毕,被告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现被告一付款期限均已届满,经过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支付款项。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其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被告所在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因此,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值得买公司与上海宾谷公司在诉争合同中约定“任何乙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或纠纷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值得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本案系由值得买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上***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