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4762号
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值得买公司)与被告****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值得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值得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1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产生的违约金1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2020年2月20日签署了《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就被告在“什么值得买”网站发布广告事宜达成了合作。后被告通过向原告下达广告投放单的形式下达了广告发布任务,原告已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全部广告发布及相关服务,且被告未提出异议。协议履行期间,原被告在合作期间共签署了四份广告排期,分别为:(1)《什么值得买-大朴2020年3月20日-26日广告投放单》003(排期编号为SMZDM-2020-DB03-083,费用为20万元);(2)《什么值得买-大朴品牌项目-2020年5-6月广告制作与投放排期》(排期编号为SMZDM-2020-DB05-219,费用为80万元);(3)《什么值得买-大朴官网2020年双十一硬广+软广投放单》(排期编号为SMZDM-2020-DB10-140,其中硬广费用为80万元、软广费用为70万元,共计150万元);(4)《什么值得买-大朴品牌项目-2021年3月广告制作与投放排期》(排期编号为SMZDM-2021-DB03-155,费用为50万元)。四期应支付广告费用共计300万元,被告已经支付170万元,尚欠130万元未支付。2022年4月7日,被告就支付上述欠付广告费用签署了《补充协议》,制定了10期回款计划,自2022年6月30日开始执行。另,依据《补充协议》第1.2条约定:若被告在任一期未按照回款计划执行,则原告有权解除该补充协议,并有权依照原框架协议约定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时间从原定回款期限届至的次日起算)。经原告了解到,被告内部出现资金危机,还款能力较弱,现主张被告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据原协议第6.2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约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未付广告费用3‰的违约金”。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履行完毕排期(3),则被告应于2021年3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对应广告费用150万元(已经支付70万元,**80万元未支付);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履行完毕排期(4),则被告应于2021年11月11日向原告支付对应广告费用5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2022年5月18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05900元(80万元*逾期426天*3‰/天=1022400元,50万元*逾期189天*3‰/天=283500元,共计1305900元)。现原告向被告主张16万元违约金。故起诉。
****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0日,****公司(甲方)与值得买公司(乙方)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就甲方在“什么值得买”网站发布广告事宜达成框架协议,内容为:1.1甲方定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乙方网站投放网络广告。1.2在本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投放的总金额达到300万元,小于500万元,折扣政策为硬广、软性资源均五折,硬广配送比例1:3.5(按刊例价配送,不接受挑选)。2.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广告费用标准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广告刊例报价为准,并由双方在广告排期或附件等其他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中对具体费用进行确认。2.2广告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在每期广告发布后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如甲方逾期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发布广告且不视为违约。2.3乙方在收到广告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信息推广费。6.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每逾期一日则应向乙方交纳本合同广告发布总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如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投放本协议项下的广告,须在约定的该广告的发布日起3日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甲方确认乙方已完全按本协议的约定发布了相应的广告。
值得买公司向本院提交《什么值得买-大朴品牌项目-2021年3月广告制作与投放排期》(编号SMZDM-2021-DB03-155)、微信记录、大朴家居3-6月项目合作复盘,证明该其广告投放情况以及具体费用为50万元;值得买公司提交《什么值得买-大朴官网2020年双十一硬广+软广投放单》(编号SMZDM-2020-DB10-140)、微信记录、什么值得买-大朴2020年10月21日-11月11日广告投放结案报告,证明该其广告投放情况以及具体费用为硬广80万元,软广70万元;值得买公司提交《什么值得买-大朴品牌项目-2020年5-6月广告制作与投放排期》《什么值得买-大朴2020年6月1日-6月18日广告投放单》(编号SMZDM-2020-DB05-219),证明该期广告投放情况以及具体费用合计为80万元;值得买公司提交《什么值得买-大朴2020年3月26日-26日广告投放单》(编号SMZDM-2020-DB03-083),证明该期广告投放情况以及具体费用为20万元。
值得买公司提交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明****公司已支付的广告费用情况,已经支付170万元,尚欠付130万元。
2022年3月28日,值得买公司向****公司发送《催告函》,载明:1、贵公司与值得买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签署的《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合同金额为叁佰万元,执行期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涉及排期SMZDM-2021-DB03-155、SMZDM-2020-DB10-140、SMZDM-220-DB05-219、SMZDM-2020-DB03-083,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9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目前发票已经交付。2、迄今为止,就上述合同款项,贵公司已付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欠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请务必于2022年4月30日前偿清全部欠款共计壹佰叁拾万元,否则值得买公司将保留要求贵公司给付逾期滞纳金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一切行动解决此纠纷的权利。
2022年4月7日,****公司(甲方)与值得买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20年2月20日签署了《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就甲方在“什么值得买”网站发布广告事宜达成了合作。其后,甲方通过向乙方下达广告投放单的形式下达了广告发布任务,且乙方已完全按照约定提供全部广告发布及相关服务,并达成双方约定要求。但是,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仍有共计130万元的广告费用未能向乙方支付,具体为:1、针对《大朴官网2020年10月-11月硬广+软广投放单》的应付广告费用80万元,原定回款期限截至2021年2月11日;2、针对《大朴
2021年
3月软性合作投放单》的应付广告费用50万元,原定回款期限截至2021年6月30日。现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尚未支付的广告费用的后续支付安排,签署补充协议内容如下:1.1甲方需按照下表所述回款计划完成130万元广告费用的支付,乙方在收到前述全部款项后,则甲乙双方给予原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回款时间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合计130万元。1.2一旦出现甲方逾期支付任意一期广告费用的情形,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补充协议,并有权依照原协议约定向甲方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时间从原定回款期限届至的次日起算)。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公司与值得买公司就发布广告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值得买公司提交的广告投放单、微信记录、合作复盘、结案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值得买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公司在“什么值得买”网站上投放广告,****公司应当依约足额支付广告费用。值得买公司提交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催告函》及《补充协议》,能够与其主张的****公司尚欠付广告费用相互对应,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记载内容,****公司与值得买公司已就欠付的广告费用达成给付方案,但****公司未就后续还款情况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值得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广告费用1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补充协议》内容,当****公司逾期支付任意一期广告费用,值得买公司有权按照原协议约定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原协议中约定****公司应在每期广告发布后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如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则应交纳广告发布总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结合****公司的违约情况,现值得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16万元,属合理范畴,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1300000元;
二、****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0元,由****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