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民初10305号
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2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艺力特(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101-A1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1幢10层1001-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比酷公司)与被告艺力特(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艺力特公司)、第三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有竹居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比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艺力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竹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比酷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比酷公司与艺力特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2.判令艺力特公司返还服务费9万元;3.判令艺力特公司赔偿损失4.25万元;4.判令艺力特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万元;5.判令艺力特公司承担诉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日,比酷公司与艺力特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艺力特公司为比酷公司的客户有竹居公司提供抖音电商直播专场推广服务,合同保单500万,带货形式需在抖音中售卖,不得出现微信社群等其他平台,如出现刷单情况需退项目全款。合同签订后,比酷公司支付费用9万元,但艺力特公司的首次直播仅完成303单,全部刷单且无人上课。有竹居公司发现刷单和非抖音售卖行为扣除比酷公司合同款13.25万元。因艺力特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剩余带货数量没有必要完成,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应予解除,比酷公司应退还服务费及赔偿损失。
艺力特公司答辩称,申请驳回比酷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合作期限为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31日,艺力特公司已经启动了直播预热等工作,截至4月22日第二次返场直播共出售303单。比酷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叫停直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艺力特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有竹居公司陈述称,同意比酷公司的诉请,涉案直播推广合作中艺力特公司有刷单的行为,有竹居公司发现后未向比酷公司进行资金结算。
经审理查明:比酷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艺力特公司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抖音电商直播专场推广相关合作事宜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合作期满,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完成,但并不免除乙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合作达人为某某***(抖音ID:XXXXXX***),合作形式及推广产品为清北网校30元课程,抖音专场直播推广(1h);直播时间为2021年4月1日;直播带货保单500单,若首场直播未完成500单,在2个月内不限时间和形式的返场直播中完成即可,带货形式需在抖音中售卖,不得出现微信社群等其他平台;如果出现刷单情况需退项目全款。合同约定服务费金额为9万元,价格固定,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涨。合同签订7日内即2021年3月29日甲方支付首付款6.3万元,2021年4月1日直播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2.7万元。甲方全面负责工作成果验收,有权随时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实际需求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进行改动、剪辑、技术处理等任何形式的再利用,但必须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或完成服务内容的,按合同总价款的1%/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无故逾期超过25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须赔偿甲方蒙受的所有损失外,还须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限期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采取3次补救措施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付价款,乙方赔偿甲方蒙受的所有损失;本合同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违约方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赔偿款、罚款、补偿款、产品被下架导致的损失、因处理问题而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以及因另行委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等因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的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经甲方催告后,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乙方的违约行为得以改正,且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费用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补偿款及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费用。
2021年3月29日,比酷公司向艺力特公司支付6.3万元首付款;2021年4月22日,比酷公司向艺力特公司支付2.7万元尾款。
“某某***”于2021年4月1日、4月21日、4月22日在群名为“某某***铁饭碗……”“【京东】***好物福利”等几个微信群,以及微信朋友圈发送内容为“抖音直播中铁饭碗专属福利面对1-8年级学生清北网课超值套餐”的链接信息,并称凭下单截图随机抽取送零食大礼包。2021年4月2日,艺力特公司员工向比酷公司发送朋友圈截图等,比酷公司询问“一共是多少个群啊,合计人数大约是多少,我们汇总一个数据就ok”,艺力特公司回复“昨天直播推送了7个微信社群”,后双方就二次直播返场进行沟通,艺力特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进行返场直播。2021年4月26日,比酷公司员工在微信群中向艺力特公司员工发送“跟大家同步2个事情哈:1.目前作了电话沟通的15个购买课程的粉丝里,有2个承认是帮忙做任务,没有真实上课需求,客户认为按照合同其实需要退全款,但是比酷这边评估了一下,觉得客户所说的刷的标准和我们所谓的刷单不太一致,目前324个有效订单会根据上课时间在5月底6月初左右全部电话沟通,确认购买课程的用户真实度,如果出现大规模‘刷单’情况,我们再商量怎么解决;2.5月底-6月初之前暂时先不返场了(等清北内部确认用户真实度后再看是否需要返场)”,艺力特公司员工回复“收到。”2021年6月29日,比酷公司与艺力特公司就数据进行核对,未有结果。艺力特公司称其积极履行了涉案合同义务,在微信群、朋友圈等进行了抖音直播宣传,且比酷公司全程知情。
庭审中,比酷公司称其自有竹居公司处承接涉案业务,因刷单行为被拒绝付款。为证此,比酷公司提交《服务采购主协议》、电子邮件等证据为证。2019年8月1日,比酷公司作为乙方(服务提供方)与有竹居公司等甲方(服务接收方)签订《服务采购主协议》,约定甲方及其各关联公司向乙方发送订单,乙方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工作说明、订单及双方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并确保符合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度及质量要求,若甲方对乙方及其人员提供服务情况提出异议的,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反馈并给予改善措施;如乙方违反该约定,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或告知乙方主要联系人指出问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或改正。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守约方因此所承受的损失、赔偿金、责任、成本及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协议方均违约,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对应部分责任。乙方应忠实勤勉地履行本协议,尽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并尽力使得甲方合法利益最大化,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因乙方故意、重大过失或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4月1日,比酷公司向有竹居公司发送确认业务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抖音达人某某***为清北网校30元课程进行直播带货,结算方式为125000元(专场费)+50%GMV,保单500单,比酷已与某某***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出现刷单情况需退项目全款等。
2021年6月24日,有竹居公司向比酷公司发送主题为“某某***刷单问题处理”的电子邮件,称:比酷公司在为其执行清北市场达人连麦项目中出现抖音平台达人【某某***】数据刷单,具体表现为:1.首日app激活率均远低于大盘;2.直播数据上,站外分享来源、搜索来源订单占比异常高,达人会谎称自己在微信社群做预热宣传;3.刷单达人被风控模型识别出大量支付ID、设备ID相同,用户行为异常。经双方沟通,有竹居公司将扣除本次含税合作费用132500元。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22年4月15日制作的(202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144号公证书记载了异常订单剔除流程,并载明订单号、用户ID及手机号。其中,与电话号码为“133XXXX****”“176XXXXXXXX”“158XXXX****”的沟通记录载明对方认可“刷单”“为了完成别人的任务报的名”“帮朋友刷单”等。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22年4月22日制作的(2022)京国信内经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显示:昵称为“某某***”,EV商品名为【清北A班……】或【清北A+班……】,2021年4月通过抖音小铺下单订单共计301单,其中有41单到课,续保率为0。所有订单均载明订单号及支付时间。诉讼中,比酷公司与艺力特公司确认直播开始后售出订单301单。有竹居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有11单在工作人员与下单用户联系后确定为刷单订单,另外有7单已办理退款。
2021年8月27日,比酷公司与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就涉案纠纷一审阶段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出律师代理费用1万元。
另查,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向艺力特公司送达涉案起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
以上事实有比酷公司提交的《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电子邮件、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艺力特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有竹居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公证书》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比酷公司与艺力特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所负债务内容,于正确的时间、在正确的地点并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具体到本案,《服务协议》虽未约定转化率,但结合合同内容,比酷公司的签约目的系通过艺力特公司的抖音直播推广获得网课真实潜在受众的关注下单,艺力特公司对此合同目的亦应知晓。鉴于《服务协议》约定的课程价格远远低于服务费金额,故是否构成虚假下单不能仅单纯以是否存在申请退款订单来认定,有竹居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系原件,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其中呈现的部分客户沟通记录、已售订单到课情况与比酷公司在直播结束的合理期间内提出的异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艺力特公司在直播推广中存在为完成任务向非目标人群售课的行为,该行为使得《服务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进而使得比酷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主张以涉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服务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关于退款,《服务协议》中约定如艺力特公司刷单则退全款,双方对是否构成“刷单”情形有争议,如前所述,本案中比酷公司的签约目的系获得真实客户关注下单,而非惯常意义上为了炒作信用而采取的虚假下单的刷单方式,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刷单”应结合合同上下文及合同目的解释为虚假下单,故艺力特公司为完成合同任务的“水分单”使得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成就,其应予退还全款。关于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服务协议》中约定若艺力特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限期内采取三次补救措施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比酷公司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因艺力特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比酷公司与有竹居公司的合同无法履行,比酷公司无法获得履约利益,艺力特公司应予赔偿,但现有证据显示比酷公司在艺力特公司违约后并未明确提出终止协议,且未给予其补救机会,艺力特公司对比酷公司的可获利益亦不知情,故本院结合《服务协议》约定内容,双方履约情况及履约过错等情形,酌定损失赔偿额为2万元。比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艺力特(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于2021年12月27日解除;
二、被告艺力特(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9万元;
三、被告艺力特(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预期损失2万元;
四、被告艺力特(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元(已交纳),由被告艺力特(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