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1041号
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2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大厦5层533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雪球(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禹 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