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7502号
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28号2号楼2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爱露营新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街道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大道266号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21-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爱露营新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比酷天地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