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32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东风场区。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诺星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原告***及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潘 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