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2民初1192号
原告:河南省洹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新体育场电商大厦南门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7JHQ6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河南省洹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洹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洹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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