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2民初3450号
原告:福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东湖镇飞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凤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东湖镇祠台村牛溪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凤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74元,减半收取10537元,由原告福州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