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36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元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判决书确认,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担江苏***业珠宝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的60%,因江苏***业珠宝有限公司还在破产清算中,江***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不明,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2017)苏0102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2执364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