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达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定金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执3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达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自然村里外沿山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DJPKX1W。 法定代表人:杨淼,总经理。 被执行人:***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大济镇溪口村下云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8T0KKH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达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锋钢结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闽032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锋钢结构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达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2467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锋钢结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M7××**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597.08元,本院另案已扣划,本案分配2722.08元(已转诉讼费);发现被执行人***持有仙游县***使日用品店股权,本院已裁定冻结,但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到被执行人***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32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