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酒泉荣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荣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