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5民初3185号
申请人:博兴县国康蛋鸡养殖场,住所地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园艺厂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5MA3GL13M。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庆淄路**(孙武镇南关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9523468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国康蛋鸡养殖场与被申请人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兴县国康蛋鸡养殖场于2020年0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国康蛋鸡养殖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国康蛋鸡养殖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695元,由申请人博兴县国康蛋鸡养殖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