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1民初4004号
原告: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庆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9523468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峙县艾蒿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艾蒿梁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MA0JUF2W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
原告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繁峙县艾蒿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6元,减半收取3698元,由原告山东惠民禽乐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