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委托代理人***,京山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县宋河镇青龙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