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8民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县宋河镇青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0692906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业。 委托代理人:***,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师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钡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钡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原系钡盐公司职工,2012年4月17日因工受伤,经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因落实工伤待遇与钡盐公司发生争议,2014年3月2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钡盐公司对***工伤待遇进行了补偿。因***是××,需终身治疗,每年需要支付58000元后续医疗费等费用,请求判令钡盐公司给付后期治疗费100万元、赔偿医疗费、差旅费69950.73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给付鉴定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审被告钡盐公司辩称,钡盐公司已按工伤赔偿协议支付了***因工受伤的前期费用;***系钡盐公司职工,钡盐公司为其购买了各项保险,由于***执意解除与钡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导致后期治疗费不能报销,本应由社保机构负担的后期治疗费用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失去赔偿的事实依据,其责任不在钡盐公司。***主张精神抚慰金,钡盐公司已在原工伤赔偿协议中以生活帮助费的形式支付了36084元,不应再支付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不是必要的支付费用,故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原系钡盐公司职工,2012年4月17日14时许,***协助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进行碳化塔清塔前的系统隔离,安装打卤盲板,因发生硫化氢气体泄漏,造成***急性重度硫化氢中毒。2012年6月14日,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京劳伤认(2012)3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13年9月12日,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荆劳残鉴(2013)37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工伤(××)所致残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等级。2014年3月24日,***与钡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双方于2014年3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2、钡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24269.63元(具体包括:钡盐公司为***垫付门诊医疗费8999.63元、交通费702元、住宿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鉴定费405元,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补差1895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28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金24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172元、护理费3500元、离职体检费4000元);3、钡盐公司给付***生活帮助费36084元;4、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基于劳动关系及因工作而享有的劳动者权益和工伤待遇权利即行终结,同时,为保障协议的执行,同意交京山县劳动仲裁人事争议委员会确认并出具调解书;5、钡盐公司在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后30日内付清上述给付款;6、双方同意***在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据相关民事法律另行向钡盐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的民事权利。2014年3月25日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京劳人调字(2014)01号调解书,对上述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予以确认。***与钡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今因治疗××后遗症支付医疗费61520.73元、交通费2430元、住宿费1500元、生活费3000元、误工费3000元。2015年4月,***要求钡盐公司进行赔偿,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4年4月7日,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工伤待遇案件已处理完毕,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由,做出京劳人仲不受字(201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5年10月28日,***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鉴定为“重度硫化氢中毒遗留后遗症,需要长期治疗;后期治疗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确定。目前根据其近两年的治疗情况看,每年治疗及相关检查费约5万元。”钡盐公司支付鉴定费4000元。***在本次诉讼前曾以健康权纠纷为由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诉讼,在该次诉讼中***因申请鉴定支出鉴定费10000元,后因故申请撤回了起诉。 原审认为,××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患者的赔偿权利包括两部分,即依法享有工伤待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要求。××患者提供双重救济,××工伤保障不足的部分,通过民事诉讼提供补充。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留下的后遗症因治疗支付的医疗费损失远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相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偿金,且后期治疗费及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抚慰金系工伤赔偿未覆盖的赔偿项目,因此,***有权就以上损失向钡盐公司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钡盐公司在***等人从事高度危险的碳化塔清塔工作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在发生硫化氢气体泄露安全事故中受害,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对***的诉讼请求,原审予以支持。但***的具体损失,医疗费和后期治疗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予以确定,***主张医疗费61520.73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原审予以确定。***已获得工伤赔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310元,应当扣除,故确定医疗费为37210.73元(61520.73元-24310元)。***主张后期治疗费100万元,虽然后期治疗费可以与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赔偿,但***主张后续治疗时间过长,考虑到***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原审酌定按10年计算为宜,即确定为50万元(5万×10年)。如果届时仍需继续治疗可以另诉。***主张交通费2430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提交交通费票据31张,合计金额为1722.50元,其中有效票据金额为922.50元,其他票据均无日期,故原审确定交通费为922.50元。***主张住宿费1500元,提交正式票据17张,金额为1669元,原审依其主张确定为1500元,多余部分视为放弃。***主张生活费3000元,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主张误工费3000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未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明,也未提交收入状况,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主张鉴定费10000元,系其主张民事赔偿时需要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必需支出,原审予以确认。***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因钡盐公司的侵权行为××留下后遗症,需要长期治疗,给***造成了精神损害,对该项诉求,根据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原审酌定3000元,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在原审庭审中钡盐公司提出如下抗辩:第一,因***执意解除与钡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医疗费等损失不能继续缴纳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险予以支付,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第二,钡盐公司在与***解除劳动合同时,已通过生活补助费的形式支付了精神抚慰金,***再次主张应予驳回。原审认为,***的后期治疗费损失系钡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钡盐公司主张***的损失系其执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不能由社保险制度予以赔付,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辩解不成立,原审未予采纳。钡盐公司主张已通过支付生活帮助费的形式支付了***精神抚慰金,生活帮助费与精神抚慰金系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且未提交证据证实,故该项抗辩不成立,原审未予采纳。 综上,××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医疗费37210.73元、后期治疗费500000元、交通费922.50元、住宿费1500元、鉴定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552633.23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9.75元,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14.39元,***负担2985.36元。 宣判后,钡盐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原审法院在立案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劳动争议纠纷,在审理阶段又将案由调整为健康权纠纷,庭审调查和辩论的重点却是围绕工伤待遇法律关系展开,最后判决适用的法律又是民事侵权法律,导致钡盐公司在整个原审诉讼过程中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进行答辩和举证。原审法院违反程序的行为,一方面存在诉讼突袭,另一方面剥夺了钡盐公司的抗辩权利。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一方面,***执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后续治疗费不能通过社保途径报销,造成钡盐公司损失扩大,对此***存有过错,其应对自身过错加重钡盐公司责任的部分,自负其责,原审对此未予核减,存在错误;另一方面,根据京山县安监局形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存在违章作业情形,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原审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未考虑***自身过错,减轻该公司责任,存在错误。此外,原审判决钡盐公司支付***10年的后续治疗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仅对近2年的后续治疗费做出较为明确的鉴定,对超过2年的其他时限未作出明确鉴定意见,原审按10年标准计算缺乏事实依据。3、据***与钡盐公司此前签订的工伤待遇赔偿协议,因双方已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且已赔付到位,故***已无再行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的权利,原审中***再次就工伤待遇要求赔偿,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答辩称,1、原审程序合法,***原审是以民事侵权赔偿法律关系起诉,原审法院立案时虽以劳动争议案由立案,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以及查明的事实对案由及审理方向进行调整。2、钡盐公司主张***执意解除劳动合同,扩大钡盐公司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涉案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因患××后遗症需继续治疗,但钡盐公司不仅对***支付的医疗费不予报销,还两次降低***工资待遇,特别是***因重度硫化氢中毒,医生建议修养2年,远离硫化氢环境,但钡盐公司执意要求***返岗上班,***返岗后无法适应硫化氢环境,多次昏倒,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同意与钡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在涉案事故中没有过错,事故发生是单位硫化氢泄漏所致,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减轻钡盐公司赔偿责任问题。4、原审确定由钡盐公司先行支付10年后续治疗费合理合法,***现年仅40周岁,××后遗症需终身治疗,原审支持10年的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程序合法,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钡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组新的证据材料,即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4·17事故调查报告》一份、京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钡盐公司及时任钡盐公司董事长***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拟证明在涉案生产事故中***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属于减轻钡盐公司责任承担的事由。 ***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涉案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单位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减轻钡盐公司的赔偿责任。 ***在二审期间亦向本院提交一份新的证据,即京山县群众信访事项登记表,拟证明***是在钡盐公司不支付治疗费用的情况下,被迫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钡盐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内容系信访部门对来访人单方反映情况的记录,至于该情况反映是否属实,未经确认。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审核认为: 1、对于钡盐公司提交的证据,该组证据系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依法形成的公文书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证否该公文书证的情况下,应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该组证据可证实:涉案事故性质上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违章操作,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作业,违反清塔规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及“作业现场拥挤狭窄,设计缺乏科学性,应急避险条件差”;钡盐公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钡盐公司时任董事长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在事故中的违规行为表现在“作为现场监护员,在***离开现场取工具时,违规直接与***搭手,参与法兰拆卸”,在硫化氢气体突然冲出时,导致中毒。至于上述查明事实能否减轻钡盐公司应承担之责任,本院将结合法律规定在争议焦点中详述。 2、对于***提交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效力均予认可,该协议书明确载明双方系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故仅从***提供的信访登记表无法证实解除劳动合同属其被迫所为,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除补充查明上述事实外,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原审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2、原审在双方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范围外,依民事法律规定另行支持***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本案是否存在受害人自身过错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4、***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加重钡盐公司赔偿责任;5、原审以10年期支持***的后续治疗费,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则进一步对上述法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做出严格限制性解释,仅包括有4种情形,其中与本案相关的是前述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即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本案从钡盐公司提出的程序方面上诉理由分析,原审可能存在的最大程序问题在于庭审调查、辩论的事实、法律重点与最终判决内容不一致,此一问题在形式上表现为法院审理上的突袭,实则关乎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本案原审原告以侵权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起诉,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主要围绕工伤赔偿进行调查、辩论,最终判决结果又援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为其支撑依据,此一审理过程确实未顾及钡盐公司对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可能提出的抗辩事实和理由,存在程序上的较大瑕疵。但基于程序瑕疵可依程序方法予以救济之一般法理,同时考虑本案存在以下情形,即原审重大程序瑕疵尚未达到严重违法程度,且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钡盐公司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可在工伤赔偿协议范围外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等基本事实、法律关系均予认可,仅对民事赔偿项目种类、是否减轻致害人责任方面存在争议,使得程序救济成为可能。从防止程序空转、利于诉讼经济的角度计,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着重针对原审程序瑕疵进行了补救。首先,在原审原告***诉状所列诉请事项及理由的基础上,要求原审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其次,允许双方当事人围绕基础法律关系提交新的证据,进行事实调查,充分展开辩论;第三,在前述基础上,着重针对钡盐公司上诉提出的实体事项进行逐项审理。综上,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尚未达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度,本院通过上述程序安排,已充分照顾到案件双方当事人辩论权利,应可有效救愈原审程序瑕疵,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 关于是否可在侵权法律关系范畴支持***后续治疗费赔偿问题,钡盐公司针对此争议焦点的上诉主要集中为两点,即***若依工伤法律关系请求后续治疗费赔偿,则依双方已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工伤待遇赔偿已全部终结,其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若其依侵权法律关系请求后续治疗费赔偿,××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因后续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统筹覆盖的范围,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的项目。围绕钡盐公司的上诉观点,本院逐一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审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此项从***原审立案所诉案由为健康权纠纷、其所列赔偿项目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二审庭审对***本人的核实确认,可予认定。其次,××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立法原意来看,该条规定了“先工伤、后民事”的赔偿模式,××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还可以依据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一般情况下,这种赔偿是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提出赔偿请求,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以补足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采取补充赔偿的模式。简而言之,××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再向所属用人单位提出赔偿主张。本案***因钡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罹患××伤害,在此前的工伤赔偿中,××后遗症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且其与钡盐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又约定双方“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基于劳动关系及因工伤而享有的劳动者权益和工伤待遇权利即行终结”,***不得再主张工伤赔偿。由上可知,***在后续治疗费未获得工伤赔偿,且已无法通过工伤赔偿途径再行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以侵权责任赔偿补足劳动者实际损失的补充赔偿原则。综上,原审在双方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范围外,以侵权责任赔偿补足***××后遗症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是否存在受害人自身过错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系化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从县级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及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可知,钡盐公司对硫化氢中毒事件发生存有重大过失,负主要责任,***在事件过程中作为现场监护员,违规直接参与作业,在硫化氢气体突然泄漏时中毒,从原因力及主观状态分析仅属一般过失。可见,本案情形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侵权人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情形,故钡盐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加重钡盐公司赔偿责任的问题,从加重赔偿责任而言,***在钡盐公司工作期间因事故受伤,应由钡盐公司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自不待言,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等只涉及风险分担和责任承担方式问题,不存在加重或免除钡盐公司自身责任的问题,故解除劳动合同从实质上未加重钡盐公司赔偿责任。从加重实际赔付负担而言,若***参加了社会保险,按理可相应减轻钡盐公司实际赔付负担,但钡盐公司上诉所称因未参加社会保险,不能由保险分担的费用应转嫁***自身承担的理由,在本案中不能成立。理由包括: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工伤保险待遇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单方行为所致,钡盐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对协议后果应较劳动者个人有更为充分的风险预知;其次,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工伤保险待遇终结后,***后续治疗费等民事权益的落实在协议书中有明确条款约定,即***可另行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向法院主张权利,可见,彼时双方既已预见到无社会保险分担情形下后续治疗费的赔付问题,鉴于协议未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社保不能赔付的费用由***负担,应视为***依协议可按通常情形起诉主张赔偿,无须考虑无社保分担的后果问题;最后,工伤事故中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依据自身状况、工作性质、企业经营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一权利的实现不应被附加不当的风险限制。综上,不论是从责任本身、协议约定,还是法律规定的角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加重钡盐公司赔偿责任,社保不再赔付的费用更不应转嫁由***个人负担,故对钡盐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予以驳回。 关于后续治疗费的期限问题,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因急性重试硫化氢中毒,留有中枢神经系统损坏等后遗症,难以完全医治,需长期治疗,根据近2年的情况看,在***“病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每年治疗费及相关检查费应约为50000元(××情加重,应另行计算)”,可见,***硫化氢中毒后遗症确需长期治疗,××情稳定期的治疗等费用约为每年50000元,病情加重治疗费依常理恐有增无减,故原审以50000元/年为基数,结合***目前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酌情按10年期计算后续治疗费有事实、证据支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9.75元,由湖北京山楚天钡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