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3779号
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龙泉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会宁镇会宁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红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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