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604号 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59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编号为E2018082301号《A2001售后技术资料开发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依约交付了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并开具发票,但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A2001售后技术资料开发合同》系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