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初335号
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龙泉街西段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国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 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卓 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