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81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润冠实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润冠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内容确定支付货款147255元及利息等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481执216号之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