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873号之四
原告:无锡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32831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原告无锡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19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