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554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天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11C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K3Q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328317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市天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天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0.5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天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