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6053号
原告:江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三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016181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328317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84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