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明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某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0164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32831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赟,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9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