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56号
原告:浙江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7401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路以西创一电子以北00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7027839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13元、减半收取计4506.5元,保全申请费3126元,鉴定费5400元,均由原告浙江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