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3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所,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北洼乡西***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所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6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通知上诉人**所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所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