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6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320554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8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810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轻微,未损害公司利益,更不属于虚打考勤,欺骗公司,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二、被上诉人并不能依据《问责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三、关于原审判决提到的上诉人在***审中所谓的“自认”更是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上诉人在***审的陈述不构成自认。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三点的论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法庭依法支持我方诉请!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依法裁判被告三一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63733元。2.请依法裁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的年终奖3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等11人原系被告三一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2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原告没有出勤,将头像照片传给其他人,由他人拿着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对此,原告认为:1、该行为真实性认可,但原告的工资是计件的,计件依据是班长统计的手工考勤表,之所以用照片打卡,怕影响部门考核避免罚款;2、人脸识别系统并不稳定,时常刷不上,但是拿手机去刷距离较近比较容易刷上。
另查明,《问责管理制度》第二款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考勤记录表、***打***、人脸识别虚打考勤,代他人考勤,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另查明,原告主张年终奖的依据为:2019年工作都结束了所以应当享受年终奖,且已审核过了。对此,被告认为:没有审核通过,年终奖和个人绩效挂钩,原告的个人绩效都没有,2019年终奖是在2020年1月进行考核,但考核时原告均已不在,所以不符合条件。
原告就与被告的劳动争议,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733元,2019年年终奖3300元。该委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5129号仲裁裁决:对原告提出的所有请求,均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公司试用刷脸考勤存在技术上的bug,实践上行不通;提交其认为系三一重机2019年月考勤表,以证明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班考勤,此前数百次的考勤从未虚打考勤,是诚信、老实的优秀员工,按时上班,坚守岗位,同时证明被告正式、正常的考勤方式;提交员工税前收入明细,以证明被告应给予经济赔偿的金额计算依据;提交考勤管理流程,以证明员工的考勤是由考勤员签字、员工签字并公示,阳光下运行不可能存在虚假考勤、***的发生,以虚假考勤代他人考勤为由开除员工事实不成立;提交其认为系被告处员工“大挖涂装中心”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以证明没按照要求刷卡每人处罚50元,不应开除处罚,另证明直到2019年12月26日、12月30日刷脸系统仍存在问题;提交其认为系被告处员工工资计算结构表照片,以证明被告公司的工资计算方式和加班统计是以手工考勤为准;提交关于被告处10月份人脸考勤异常的通报,以证明在被告明确在2019年10月23日前用照片打卡各处罚每人500元,并认为仅仅处罚500元也不应该对员工开除。被告对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该聊天记录是截屏件原告没有提供原始载体,且聊天信息与本案无关;对三一重机2019年月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被告的考勤一直是电子考勤,以人脸识别的数据为准,该考勤表没有原件且右下角考勤员的签名为***,其作出的考勤表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员工税前收入明细真实性无法确认,员工的收入所得以银行到账的流水为准,个人完税证明以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为准,该证据为截屏,在没有原始载体的情况下不排除认为编辑和篡改的可能;对员工赔偿计算金额明细不认可,系被告单方出具无法知晓其计算根据;考勤管理流程真实性不认可,该管理流程没有**确认,存在人为编辑的可能;对“大挖涂装中心”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不认可,第二页的报告并非被告所出无法确定其报告的作出单位;对被告处员工工资计算结构表照片不认可,具体金额以银行流水为准;对关于被告处10月份人脸考勤异常的通报真实性认可,该文件是内部资料没有发布,且撤消了该处罚,并重新了开除处理的通报。
以上事实由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5129号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问责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记录、职工大会签到表、调查记录(11人)、照片代打卡的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表、员工税前收入明细、考勤管理流程、“大挖涂装中心”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工资计算结构表照片、员工工资计算结构表照片、人脸考勤异常的通报及当事人的***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头像照片传给其他人,由他人拿着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的行为,符合被告的《问责管理制度》中关于虚打考勤以及代他人考勤的规定,被告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733元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虽称均按时上班考勤,被告辞退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以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的行为,本身就存在非诚信之嫌,若被告员工均惯于此种方式考勤,有可能扰乱被告正常的管理秩序,且被告的《问责管理制度》对此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提出的人脸识别系统并不稳定,时常刷不上,但是拿手机去刷距离较近比较容易刷上的观点,原告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使人脸识别系统不稳定,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对原告该观点,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而因年终奖并非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的年终奖3300元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一公司制定的《问责管理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员工,理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问责管理制度》载明:考勤记录表、***打***、人脸识别虚打考勤、代他人考勤的,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上诉人存在未出勤,将头像照片传给他人,由他人拿着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代打卡的行为,属于虚打考勤,有违诚信,三一公司据此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另,三一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工会履行了告知义务。由此,一审判决认定三一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三一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年终奖,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综合考虑本单位经营状况及劳动者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情况而自主发放的奖金,故应属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主张三一公司应向其支付年终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