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159号
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YEECHEEY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工业园区两港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使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依法应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