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与三一重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159号 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777号。 法定代表人:YEECHEEY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工业园区两港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致使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依法应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