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3739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6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一重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02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21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以92500元为限)。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一、2022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法院专递无人签收未能送达,且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
二、2022年5月28日、2022年7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和股票。
4.**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桂A×××**号车辆一台,本院裁定予以查封,期限为2022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否则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交付车辆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相关文书未能有效送达,车辆无法扣押到案,本案中不宜执行。
三.2022年5月30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四、2022年6月22日,本院委托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不动产信息。
1.2022年6月22日,本院委托横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有不动产信息。
2.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西横州市平郎镇笔山村委xxxxx,查封期限从2022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5日止。该房屋项下土地系集体土地,不具备执行条件。
五、2022年8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六、2022年8月17日,本院通过智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331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113318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6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航通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