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天鸿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4444170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458458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天鸿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审理结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据当事人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