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知民初28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治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458458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