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81民初1483号
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458458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淖化工业区建筑产业园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10AGT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良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