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81民初1483号 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458458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淖化工业区建筑产业园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10AGT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安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良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