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斑马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斑马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盈循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斑马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盈循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申请执行人无锡斑马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盈循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8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盈循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无锡斑马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92610.5元及相应的罚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03月05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2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顾 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