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汇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辖终1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汇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1、本案是被上诉人提起的要求场地清退的系列案之一,类似上诉人的被告众多,涉及几十家公司、工厂的生产经营稳定和数量近千工人生活的稳定,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属于重大的群体性案件。2、涉案土地使用权原属广州市龙发有限公司,涉案房产原属广州市龙发集团有限公司,前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已于2007年合法转让并交付于李某所有和使用至今。李某合法将涉案部分土地和房地产出租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合法转让给众多租户经营使用。被上诉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涉案房地产的登记证,该非法房地产登记证本不获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非法房地产登记证存在被撤销的极大可能。且本案与其他撤证、撤并证的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等一系列案件相互关联,属于广州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系列案的组成部分,依法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请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广州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系列案之一,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虽然与本案案情类似的案件有多个,但每个案件均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且从本案的诉讼标的大小、案件影响程度、当事人情况等来看,本案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范畴,上诉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