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汇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5民四初7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768号 原告:广州汇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汇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汇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汇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汇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汇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