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2949号
原告: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南路5号注塑车间第一层1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高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