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5352号之一
原告:***世铝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建设路5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074516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广东扶***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新兴工业园兴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N6UCW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世铝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铝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4元、财产保全费704元,合共1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世铝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素娴